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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基督教全國兩會培訓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基督教神學教育發(fā)展,規(guī)范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以下簡稱神學院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加快培養(yǎng)適應時代發(fā)展需要、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素質全面的基督教人才,根據《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神學院校的辦學方針、自身特點及教會和社會的需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神學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設立,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國基督教兩會)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團體單獨舉辦或聯(lián)合舉辦,培養(yǎng)基督教教職人員和基督教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條 中國基督教兩會神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神學教育委員會)是神學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的認定機構,下設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神學院校學位授予工作。
第四條 神學院校學位授予工作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二章 學位授予資格
第五條 神學院校學位等級分為學士、碩士、博士。神學院校學位名稱由宗教名稱、學科名稱、學位等級三部分組成。其學位名稱由神學教育委員會確定,經中國基督教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六條 神學院校授予學位,應具有學位授予資格。符合條件的神學院校,可按程序申請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神學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和程序,由神學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由申請單位填寫《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申請表》,經該神學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團體審核后,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
中國基督教金陵協(xié)和神學院申請學位授予資格,可直接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
第八條 學位授予工作小組按照本細則和《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工作規(guī)則(試行)》,對神學院校的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報神學教育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的神學院校,由神學教育委員會頒發(fā)中國基督教神學院?!秾W位授予資格證書》,并接受神學教育委員會的監(jiān)督考核。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的神學院校名單,由中國基督教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的神學院校,應依據可授予的學位等級,設立相應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神學院校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由該神學院校提名,經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審定合格后,提交神學教育委員會,經中國基督教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履行以下相應工作職責:
?。ㄒ唬閷W士、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寫作遴選導師;
?。ǘ┙M織碩士以上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評審會;
?。ㄈ┙M織申請學士學位論文的評審工作,并公布通過人員名單;
?。ㄋ模┙M織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論文答辯工作,并向學位授予工作小組上報答辯初審意見;
?。ㄎ澹徍嗣u博士人選資質。
第三章 申請學位條件
第十二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遵紀守法,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的辦教原則,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操守。
第十三條 神學院校的本科畢業(yè)生申請學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好掌握基督教基礎理論和教義教規(guī);
?。ǘ┏醪骄邆鋸氖禄浇萄芯康哪芰Γ?br/> ?。ㄈ┚邆浣虝琉B(yǎng)工作的基本能力;
?。ㄋ模┬拮x完成本科學業(yè),按教學規(guī)范修滿學分,成績合格;
?。ㄎ澹┩ㄟ^神學院校組織的圣經、神學英語考試,同時應達到相當于大學英語四級水平;
?。W士學位論文評審成績合格。
第十四條 神學院校的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到y(tǒng)掌握基督教基礎理論和教義教規(guī),在相關基督教研究領域有較深的造詣;
?。ǘ┚哂袕氖禄浇萄芯抗ぷ鞯哪芰?;
(三)具備較強的教會牧養(yǎng)工作的能力;
?。ㄋ模W習一門圣經原文(圣經希伯來文、圣經希臘文);
?。ㄎ澹┬拮x完成研究科學業(yè),按教學規(guī)范修滿學分,成績合格;
?。┩ㄟ^神學院校組織的圣經、神學英語考試,同時應達到相當于大學英語六級水平;
(七)完成碩士學位論文,并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五條 神學院校的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統(tǒng)深入掌握基督教專業(yè)理論和教義教規(guī),在其研究領域有突出、創(chuàng)新的成果;
?。ǘ┚邆洫毩氖禄浇虒W科研究能力和系統(tǒng)扎實的教會牧養(yǎng)工作能力;
(三)學習一門圣經原文或神學原文;
?。ㄋ模┩瓿梢?guī)定課程,經綜合考試成績合格;
(五)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并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炀氄莆找婚T與基督教研究工作相關的現(xiàn)代外語。
第十六條 申請攻讀神學院校上一級學位,一般應先取得下一級學位。
第四章 學位申請及授予
第十七條 學位申請人需向就讀的神學院校提交本人填寫的《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申請表》。
第十八條 神學院校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和條件,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并頒發(fā)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神學院校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人員情況,由該神學院校報神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神學院校授予學位情況,由中國基督教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未獲得學位的畢業(yè)生,畢業(yè)后三年內可提出學位申請,經重新考核,符合條件者可授予學位。
第二十一條 具有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神學院校,可授予國內外知名教會人士名譽博士學位。名譽博士的授予提名,由神學院校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審核后報神學教育委員會審定。
神學院校授予名譽博士情況,由中國基督教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神學院校認可普通高校和學術研究機構頒發(fā)的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在神學院校學習的境外留學生和研究人員等,其學位授予按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學位授予資格的神學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經考核評估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予學位的學業(yè)水平,報神學教育委員會審定后,可暫停或撤銷該院校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并由中國基督教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已授予的學位,有違反本細則和《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工作規(guī)則》情形的,由授予院校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撤銷其學位。
第二十六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有違反學位授予規(guī)程的,由神學教育委員會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暫?;蛉∠摮蓡T資格,并宣布違規(guī)授予的學位無效。
第二十七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有違反學位授予規(guī)程的,由神學教育委員會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學位授予工作、重組委員會,并宣布違規(guī)授予的學位無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申請表》、中國基督教神學院?!秾W位授予資格證書》、《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申請表》、中國基督教神學院校《學位證書》由神學教育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
第二十九條 《學位證書》由神學院校院長簽發(fā)。
第三十條 《學位證書》遺失后不能補辦,可由頒發(fā)證書的神學院校出具學位證書遺失證明。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經神學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中國基督教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神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